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3247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任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锦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风娅日用品店,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70号。
经营者:赖月娥,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任公司与被告锦江区风娅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任公司因其与被告锦江区风娅日用品店自行和解,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任公司与被告锦江区风娅日用品店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处分。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任公司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