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15023号原告:莱雅公司(L’OREALSOCIETEANONYME),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75008号皇家街14号。
法定代表人:戴尔芬·德·查尔荣,知识产权与商标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靓,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7层747室。
法定代表人:陈鸣飞。
原告莱雅公司(L’OREALSOCIETEANONYME)与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莱雅公司(L’OREALSOCIETEANONYME)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莱雅公司(L’OREALSOCIETEANONYME)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雅公司(L’OREALSOCIETEANONYME)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原告莱雅公司(L’OREALSOCIETEANONYME)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