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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雅公司(L’OREAL SOCIETE ANONYME)与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15023号
案件名称莱雅公司(L’OREAL SOCIETE ANONYME)与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莱雅公司(L’OREAL SOCIETE ANONYME);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15023号原告:莱雅公司(L’OREALSOCIETEANONYME),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75008号皇家街14号。

法定代表人:戴尔芬·德·查尔荣,知识产权与商标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靓,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7层747室。

法定代表人:陈鸣飞。

原告莱雅公司(L’OREALSOCIETEANONYME)与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莱雅公司(L’OREALSOCIETEANONYME)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莱雅公司(L’OREALSOCIETEANONYME)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雅公司(L’OREALSOCIETEANONYME)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原告莱雅公司(L’OREALSOCIETEANONYME)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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