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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595号
案件名称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595号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A、C区。

法定代表人:庄卓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南婷,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凤,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

2020年5月22日,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称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和解义务,为节约司法资源,故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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