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5执46号之一被执行人:珙县巡场蓉城院坝火锅店,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新桥街四季苑A区C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6MA64XTMY93。
经营者:邓婉君。
被执行人珙县巡场蓉城院坝火锅店与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5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珙县巡场蓉城院坝火锅店至今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大包围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2020年5月7日,拨打被执行人座机电话,被告知已不是该店经营。
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财产,于2020年5月26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打听到被执行人经营者下落。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