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34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英霞,女,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树松,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东光县好如家宾馆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因东光县好如家宾馆已于2020年5月12日注销登记,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东光县好如家宾馆的经营者张英霞为本案被告,且双方达成和解;
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5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光县好如家宾馆在本案诉讼期间注销登记,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被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2300元,应收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