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488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某。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北京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下煜晟泰烟酒商行,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韩亚坤,其他不详。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历下煜晟泰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