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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冼昭勇、梁冠玲、梁国权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1524号
案件名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冼昭勇、梁冠玲、梁国权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冼昭勇;梁冠玲;梁国权;梁福玲;陈容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524号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8N。

法定代表人:马睿思(MatthewStuartPrice)。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锦,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君兰,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冼昭勇,男,汉族,1990年6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450************412。

被告:梁冠玲,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53X。

被告:梁国权,男,汉族,1987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512。

被告:梁福玲,男,汉族,1988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534。

被告:陈容荣,男,汉族,1985年3月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450************475。

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诉被告冼昭勇、梁冠玲、梁国权、梁福玲、陈容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2020年5月21日,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99元,由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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