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76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魁茗茶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迎宾路98-100号。
法定代表人:陈曙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宝国,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魁茗茶叶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庆魁茗茶叶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庆魁茗茶叶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华敏 审判员 查世庆 审判员 陈澜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刘柯 附本案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