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512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娜,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恒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FX9Y4D。
法定代表人:曾威。
被告:曾威,男,汉族,1987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033。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恒幸商贸有限公司、曾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9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87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