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9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漫江工业园南区**。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楚浩,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镇佳,男,199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45************819。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镇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吴镇佳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