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刑初985号之一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菲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女,1980年7月18日生。
被告人诸葛某某,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暂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高章水,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窦玉波,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菲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诸葛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做出刑事裁定,对案件中止审理。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中止审理的原因现已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倪红霞审判员 叶菊芬审判员 陆光怡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