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44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妙香,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2X。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妙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蔡妙香达成和解并已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