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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燕罗百美新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537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燕罗百美新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燕罗百美新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537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代理人蔡兰君,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百美新日用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塘尾新村一巷11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4B。

经营者宋志伟,男,汉族,1989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百美新日用品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1116603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百美新日用品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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