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24337号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绮琳咖啡馆,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王学芳。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绮琳咖啡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倪红霞审判员 陆光怡审判员 叶菊芬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