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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聊城市万洁利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5616号
案件名称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聊城市万洁利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聊城高新区许营凯拓电脑;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聊城市万洁利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5616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高新区许营凯拓电脑手机维修部,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高新区。

经营者:付朝凯,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

被告: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山东省。

投资人:徐付江,厂长。

被告:聊城市万洁利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徐付江,经理。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远鹏,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白公司)与被告聊城高新区许营凯拓电脑手机维修部、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以下简称齐龙化工厂)、聊城市万洁利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立白公司诉称,其创建于1994年,经多年经营成为国内日化龙头企业。

其取得第XXXXXX4号、第XXXXX13号、第XXXXX63号等“超威”系列注册商标(以下统称权利商标)后,于2002年起使用在家用卫生杀虫剂类产品,现已成为该类商品的知名品牌。

聊城高新区许营凯拓电脑手机维修部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开设网络店铺,未经授权许可销售侵害立白公司权利商标专用权的被诉商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齐龙化工厂、聊城市万洁利日化有限公司作为被诉商品生产商应就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寻梦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未尽合理审慎义务,应承担下架被诉商品、删除侵权链接的责任。

齐龙化工厂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纠纷众多被告住所地均坐落于山东省聊城市,本案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立白公司认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享有选择权,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寻梦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根据相关管辖规定应由本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寻梦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内,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本院管辖上海市长宁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立白公司选择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齐龙化工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缴),由被告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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