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刑终243号原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景善,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高中文化,职业系广东省珠海市鑫富酒庄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
因本案于2018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文聪,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彦羽,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林,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西北流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
因本案于2018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昕宇,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景善、李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19)粤2071刑初1371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朱景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判处被告人李林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缴获的侵权产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朱景善以原审判决定性不当,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并非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属于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导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据此,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刑初137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