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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大派家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民终330号
案件名称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大派家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大派家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民终33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长市大派家具厂,经营场所安徽省天长市汊涧镇林安村。

经营者:徐家玉,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上诉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榜麒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长市大派家具厂(以下简称大派家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榜麒麟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并依法改判大派家具厂赔偿金榜麒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2000元;2.由大派家具厂承担二审上诉费用。

事实与理由:金榜麒麟公司创建于1985年,在三十多年的发展中,长期致力于床具产品的研制、开发,持续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先后被评为中国家具行业优秀企业、全国质量信誉保证企业。

其生产的“麒麟”系列床具被确认为中国驰名品牌、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名优品牌等多项国内荣誉和奖励,在家居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产品畅销全国各地,深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金榜麒麟公司为第20类上“麒麟”文字和图形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其商标在有效期内且被持续使用,法律状态稳定。

“麒麟”系列品牌床具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中国的床垫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公众所知悉。

金榜麒麟公司“麒麟kylin及图形”商标自1992年至今,连续多年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称号,2008年“麒麟kylin及图形”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大派家具厂作为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者及销售者,在主观上知道也应当知道相关产品的知名度,其行为具有主观的傍名牌的故意,且仅被查封的未销售的侵权床垫计4张,案值较大,违法利润巨大。

一审法院判定6000元的赔偿额明显过低,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与当前形势下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明显相悖。

大派家具厂二审未作答辩。

金榜麒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大派家具厂立即停止对涉案的“麒麟”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销毁库存;

2.大派家具厂赔偿其经济损失58000元;

3.大派家具厂赔偿其合理维权费用4000元;

4.大派家具厂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第6704577号、第6704578号、第270870号注册商标获准注册,注册人为南京金榜麒麟床具有限公司,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0类:垫子(床垫)、沙发、家具、床、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止。

2016年11月25日,第6704577号、第6704578号、第270870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变更为金榜麒麟公司。

“麒麟”品牌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

大派家具厂的经营者为徐家玉,于2006年9月7日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在天长市汊涧镇林安村,经营范围为家具、办公桌椅加工、零售。

2018年4月12日,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金榜麒麟公司投诉,依法对大派家具厂的经营场所进行立案调査,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査发现大派家具厂销售标有“麒麟送子”标识的床垫共4张。

该产品经金榜麒麟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鉴定结论是“大派家具厂销售的4床麒麟送子床垫属侵犯金榜麒麟公司麒麟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2018年4月26日,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皖天市监罚字(2018)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大派家具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案涉床垫4张,并罚款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大派家具厂是否对金榜麒麟公司的商标权构成侵害;

二、如大派家具厂构成侵权,其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从商品的类别分析,大派家具厂销售的床垫与第670457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床垫为同一种商品。

从商标近似程度看,“麒麟”是该商标的显著性部分,大派家具厂在其销售的床垫上突出使用“麒麟”标识,与第6704577号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一致,进而与第6704577号注册商标的整体标识构成近似商标。

大派家具厂的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提供的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或认为其与商标权人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大派家具厂的行为侵害了第67045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大派家具厂辩称其销售商品的名称、图案与金榜麒麟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差异,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

大派家具厂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商品中使用了与第6704577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公众混淆,且其未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因此,金榜麒麟公司要求大派家具厂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具有事实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对大派家具厂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鉴于大派家具厂因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已被行政处罚,侵权商品也被行政部门没收,故对金榜麒麟公司要求大派家具厂销毁库存床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金榜麒麟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综合考量大派家具厂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时间、经营规模、所在区域、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酌定大派家具厂赔偿金榜麒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000元。

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大派家具厂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金榜麒麟公司的“麒麟”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

二、大派家具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榜麒麟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三、驳回金榜麒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金榜麒麟公司负担1000元,大派家具厂负担350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大派家具厂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销售的同类商品中使用了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金榜麒麟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大派家具厂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大派家具厂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时间、经营规模、所在区域、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情节,酌定大派家具厂赔偿金榜麒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000元,并无不当。

金榜麒麟公司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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