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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刑初299号之一
案件名称高某、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某;朱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刑初299号之一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暂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汪勇,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志林,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周庭利,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朱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于2020年2月3日做出刑事裁定,对案件中止审理。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现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徐 俊审 判 员  倪红霞人民陪审员  杨 峰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琛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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