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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丰森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阡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上海阡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70号
案件名称广州丰森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阡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上海阡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丰森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阡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上海阡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70号原告:广州丰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文天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琳,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阡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盛良。

被告:上海阡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盛良。

原告广州丰森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阡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上海阡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丰森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广州丰森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姜琳浩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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