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528号原告:刘权行,男,汉族,1993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南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威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秀峰工业城A7栋306,实际经营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北环路至诚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易德金。
被告:易德金,男,汉族,1988年6月12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刘权行与被告深圳市万威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易德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45××××.3、名称:无线充电鼠标垫(ICH-32SA0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权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权行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