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512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汝嫣,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揭阳市中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2U67F5H。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中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227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