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2964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冰,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凡,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多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纪守成,经理。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济南多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