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46号原告:阮从锐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师律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植物园路345号A栋803.法定代表人:甘品娥,总经理被告:甘品娥,女。
原告阮从锐与被告深圳市东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甘品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阮从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阮从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