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艾唯普电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948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艾唯普电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艾唯普电子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9480号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明华。

委托代理人叶刚,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文倩,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艾唯普电子厂。

经营者张英杰。

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艾唯普电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叶刚、吴文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艾唯普电子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主营电子烟及配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创立至今一直坚持产品与技术革新,致力于打造国际一流品牌。

经过多年高速发展,原告名下的“”系列电子烟及配件产品畅销欧美亚,在国际上享有极高的盛誉,产品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

原告系注册号为16684099(国际分类8、国际分类9)的“”商标的注册人和专用权人,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

经市场反馈,原告发现被告通过多种渠道实施了侵犯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为保全证据,2017年7月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通过阿里巴巴平台(××)在被告处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深圳市公证处对上述购物网页及网上购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书编号为(2017)深证字第110413号;

2017年7月6日,原告代理人收到被告邮寄的涉案侵权产品,深圳市公证处对上述货物接收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相关证据封存后交由原告保管,公证书编号为(2017)深证字第110414号。

经实物对比,被告确已侵犯了原告“”商标的专用权,其侵权行为已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市场信誉。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注册号为16684099(国际分类8、国际分类9)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三、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3300元、公证费1200元、侵权产品购买费用388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于2016年5月28日取得了第166840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8类及第9类,第8类包括:手工操作的手工具;

电线牵引器(手工具);

磨具(手工具);

剪刀;

剪刀器(手动器具);

金属线拉伸器(手工具);

穿孔工具(手工具);

镊子;

套锤(手工具);

钳子(截止);

第9类包括:测量器械和仪器;

电阻材料;

合金线(保险丝);

光导纤维(光学纤维);

计数器;

欧姆计;

量具;

电池;

电池充电器;

半导体(截止)。

2017年7月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华荣向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胡华荣在公证处电脑上现场操作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点击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进入页面并在网页上端选择“供应商”,在搜索栏输入“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艾唯普电子厂”进行搜索,进入相应店铺页面,点击“供应产品”下“电子烟DIY工具”,进入页面,点击“最新款电子烟DIY专用工具包三代电子烟雾化器DI…”,显示“成交评价5盒成交”“989盒可售”,在店铺首页点击“公司档案”查看公司信息,显示“成立时间:2016年5月10日,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经营模式:生产加工,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北方永发工业园4栋2楼”。

使用“chinamyhua”账户名登陆阿里巴巴,查看在阿里巴巴网店“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艾唯普电子厂”购买的订单号34122891709381583的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圆通快递,运单号码:710387063626”。

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截屏操作,于2017年7月17日出具了(2017)深证字第110413号公证书。

2017年7月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华荣在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接收并打开了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708室的圆通快递包裹(快递单号为710387063626),包裹内含包装盒2个,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物品拍照并对包装盒内的物品、收款收据进行封存,交由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华荣保存。

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7)深证字第110414号公证书。

公证书中显示,圆通快递的快递单标明寄件人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艾唯普电子厂”,包裹内的工具包外包装及盒子上面均印有“”标识。

原告提交了其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供应商服务合同》合同订单、招商银行对账单、国外展会邀请函及展会照片,用以证明其旗下的“”系列电子烟配件产品畅销欧美亚,案涉商标享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且处于实际使用状态。

原告主张为本案侵权调查支付调查取证费3300元、公证费1200元以及侵权产品购买费用388元,并提交了相应票据。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封存物品、合同、发票、声明书等证据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系注册号为第16684099号“”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上述商标完全相同,且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权属商标所核定的商品属同一类别,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生产侵权,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中显示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的公司介绍注明其是一家“集电子烟、电子烟配件生产、销售、经营于一体的科技企业”,且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批发零售、电子产品生产加工”,本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及庭审情况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为生产侵权。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取利益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行业的利润情况、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30000元,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艾唯普电子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66840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艾唯普电子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8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艾唯普电子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楚楚人民陪审员  冼爱群人民陪审员  洪广平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晓丹书 记 员  王 欢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