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512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苏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顺德区容桂家伸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L540757802。
经营者:陈伟。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顺德区容桂家伸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209675号、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停止在淘宝网店铺燃气灶产品的商品名称品牌标示中,使用“樱花”文字;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顺德区容桂家伸电器厂已于2019年12月27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在原告向本院立案起诉前,被告顺德区容桂家伸电器厂已丧失了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退还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