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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顺德区容桂家伸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5121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顺德区容桂家伸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顺德区容桂家伸电器厂;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512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苏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顺德区容桂家伸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L540757802。

经营者:陈伟。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顺德区容桂家伸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209675号、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停止在淘宝网店铺燃气灶产品的商品名称品牌标示中,使用“樱花”文字;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顺德区容桂家伸电器厂已于2019年12月27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在原告向本院立案起诉前,被告顺德区容桂家伸电器厂已丧失了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退还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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