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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姚金、李俊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334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姚金、李俊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姚金;李俊方;深圳市鑫跃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33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深圳市道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姚金,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李俊方,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北11号院,身份证号码413024198111295419。

被告:深圳市鑫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河背老村二巷3号605室。

被告:深圳市小天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河背村新河街2号金方华电商产业园7栋3楼302。

法定代表人:李俊方。

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李俊方,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北11号院,身份证号码413024198111295419。

被告:深圳市鑫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河背老村二巷3号605室。

被告:深圳市小天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河背村新河街2号金方华电商产业园7栋3楼302。

法定代表人:李俊方。

,被告:李俊方,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北11号院,身份证号码413024198111295419。

被告:深圳市鑫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河背老村二巷3号605室。

被告:深圳市小天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河背村新河街2号金方华电商产业园7栋3楼302。

法定代表人:李俊方。

被告:李俊方,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北11号院,身份证号码413024198111295419。

被告:深圳市鑫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河背老村二巷3号605室。

被告:深圳市小天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河背村新河街2号金方华电商产业园7栋3楼302。

法定代表人:李俊方。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姚金、李俊方、深圳市鑫跃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天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62060××××.6、名称:一种伸缩杆),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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