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08号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安区礼君餐饮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岳峰路**三华花园****7连体部分综合**店面。
经营者:徐礼君。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安区礼君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