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393号原告:吴金凇,女,1995年2月10日出生,满族,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清,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助理。
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简尚生活硅橡胶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宝山第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33。
经营者:邹友香。
原告吴金凇与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简尚生活硅橡胶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0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凇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均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金凇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