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81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杜瑞平,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张爱华,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瑞平、张爱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