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卫辉市仿古街惠佳百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7知民初4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卫辉市仿古街惠佳百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仿古街惠佳百货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7知民初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辉市仿古街惠佳百货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仿古街麟芝苑经营者:孔祥波。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酿酒公司)与被告卫辉市仿古街惠佳百货门市部(以下简称惠佳百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裕酿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惠佳百货门市部的经营者孔祥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裕酿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惠佳百货门市部立即停止侵害张裕酿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惠佳百货门市部赔偿张裕酿酒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含制止侵权支出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3.判令惠佳百货门市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烟台张裕集团公司创立于1892年,是我国最早生产葡萄酒的企业,也是亚洲最大的葡萄酿造企业,2010年曾跻身全球葡萄酒行业前五强。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一直致力于对自我品牌的维护,注册了第5595235号“张裕”商标、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第5019117号“”商标、第5019123号“”商标、第3200644号“”盾形树叶组合图案商标、第598757号“”组合图案商标、第3883120号“”城堡图形商标等,并使用在葡萄酒上。

其中,“张裕”和“解百纳”作为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的核心品牌,分别于1993年和2012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张裕酿酒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并用自己的名义就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独立进行调查取证和提起诉讼。

惠佳百货门市部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案涉侵权产品,在经济上、声誉上给张裕酿酒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惠佳百货门市部辩称,酒瓶上的标签并非其生产,张裕酿酒公司应起诉生产厂家,被告作为市场终端的小商贩,没有能力分辨知识产权、商标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受疫情影响,店铺目前是负盈利状态。

张裕酿酒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7)新证民字第1031号公证书,证明“解百纳”等商标为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且在有效期内;

2.(2017)新证民字第1039号公证书,证明“解百纳”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3.《授权确认书》,证明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张裕酿酒公司使用其所持有的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其商标专用权或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起诉讼等其他与知识产权维权相关的事宜;

4.(2019)豫新原证内民字第351号公证书,证明惠佳百货门市部销售了侵犯张裕酿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5.侵权产品实物,证明惠佳百货门市部销售的产品系侵权产品。

经庭审质证,惠佳百货门市部对张裕酿酒公司提供的五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裕酿酒公司提交的五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权利人为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3类,即“酒(饮料),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4月14日至2012年4月13日。

2011年12月30日,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2012年4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的“解百纳”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1月1日,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确认书》,授权张裕酿酒公司使用其所持有的商标,在许可期间,张裕酿酒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或委托第三人对侵犯许可人商标专用权或相关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含保全证据)、进行产品鉴定和提起司法诉讼,以及处理其他与知识产权维权相关的事宜。

授权所指的行政区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行政辖区。

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止。

2019年8月12日,申请人张裕酿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玉宝到河南省原阳县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8月14日,公证员牛某、工作人员狄雨与杨玉宝一起来到位于河南省卫辉市比干大道与北马市街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的惠佳批发部,根据店内悬挂营业执照显示该店经营主体为“卫辉市仿古街惠佳百货门市部”。

杨玉宝在该店通过支付宝支付购得印有“解百纳”字样的葡萄酒一瓶,花费10元。

购买结束后,杨玉宝对“惠佳批发部”门头进行了拍照,并将所购商品交由公证员带回公证处保管,公证员牛某、公证处工作人员狄雨进行了拍照、包装及封存。

另查明,惠佳百货门市部成立于2015年5月13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孔祥波,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烟、日用百货、土产日杂的零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系案涉第1748888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经续展目前在有效期限内,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张裕酿酒公司在其产品(含包装、广告、销售及经销)上使用第1748888号商标,并授权张裕酿酒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含保全证据)、进行产品鉴定和提起司法诉讼,以及处理其他与知识产权维权相关的事宜。

故张裕酿酒公司对上述商标依法享有商标许可使用权,且有权针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独立提起诉讼,其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主体适格。

关于惠佳百货门市部是否存在侵犯张裕酿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惠佳百货门市部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与张裕酿酒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类,且被控侵权商品在酒瓶瓶身使用了“解百纳”字样,与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读音、字义完全相同,上述字样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故案涉葡萄酒应当认定为侵犯张裕酿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惠佳百货门市部的销售行为应认定为侵犯张裕酿酒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张裕酿酒公司要求惠佳百货门市部立即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张裕酿酒公司未举证证明因惠佳百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行为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惠佳百货门市部获得利益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案涉侵权商品销售价格、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惠佳百货门市部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主观恶意程度等相关因素,并适当考虑张裕酿酒公司合理的维权成本,酌定惠佳百货门市部赔偿张裕酿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卫辉市仿古街惠佳百货门市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第174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卫辉市仿古街惠佳百货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

三、驳回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卫辉市仿古街惠佳百货门市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被告卫辉市仿古街惠佳百货门市部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