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29号 原告: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180868951。
法定代表人:曾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志强,公司职工。
被告:潍坊每日优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文家街道静山花园**楼S06商铺**iv> 法定代表人:张学林,总经理。
原告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每日优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每日优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