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016号原告:泉州万利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祥街西路铭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汤艺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碧普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福兴达工业区****/div>法定代表人:卢方杰。
:深圳市艾吉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福兴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卢方杰。
原告泉州万利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碧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吉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泉州万利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泉州万利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