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10号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龙由商业街**大世纪水山缘****803,社会信用代码:×××113。
法定代表人:刘柏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美,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莱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广基大厦410会信用代码:×××24E。
法定代表人:吴泽镇。
被告:吴泽镇,男,汉族,1993年12月24日生,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湘**/div>被告:吴海和,男,汉族,1966年1月8日生,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湘**/div>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优莱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吴泽镇、吴海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