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56号原告:深圳市强普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宏发科技工业园******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Q。
法定代表人:李新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华,广东方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樊,广东方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U。
法定代表人:安军,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深圳市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泗黎路**鸿联鹰厂房1C301代码:×××19K。
法定代表人:高红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四维时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固戍二路华丰智慧创新港**310:×××B7H。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强普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奥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四维时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3××××.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强普光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强普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