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知民终15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昌许继昌龙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
法定代表人:时新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中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星,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君,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昌许继昌龙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昌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电气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0知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网络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许继昌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菅中战,被上诉人许继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星、王美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继昌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许继电气公司对许继昌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许继电气公司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许继昌龙公司自2019年以来没有继续使用许继电气公司的商标。
许继电气公司没有证据证明2019年以来许继昌龙公司还在继续使用“许继”和“XJ及图”进行宣传。
许继电气公司一审提交许昌市天平公证处所作(2019)豫许天证内民字第193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公证书》)证明的宣传网页是2018年以前的,而2018年以前许继昌龙公司为有偿使用。
即使许继昌龙公司使用了“许继”和“XJ及图”进行了网络宣传,许继昌龙公司2019年以来也没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
二、因许继昌龙公司2019年以来没有再继续使用许继昌龙公司的商标,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许继昌龙公司赔偿许继电气公司2019年12月31日前的损失14万元及此后损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三、根据许继电气公司一审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其1286243号商标有效期到2019年6月,许继电气公司起诉时已经没有第1286243号商标专用使用权了,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许继电气公司辩称:一、许继电气公司系“许继”和“XJ及图”注册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
许继电气公司一审提供第1286242号、第1286243号商标注册证足以证明许继电气公司系“许继”和“XJ及图”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
该商标专用权原于2019年6月20日到期,2019年5月16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至2029年06月2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可以查询,许继电气公司现仍是本案所涉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
二、许继昌龙公司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仍使用许继电气公司涉案商标,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双方《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按照合同约定,许继昌龙公司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不得再以注册商标或任何易于混淆的类似注册商标的名义宣传或销售任何货物、宣传或提供任何服务、保留采用任何业务名称,或进行其他活动。
”《公证书》可以证明许继昌龙公司于合同到期后仍使用许继电气公司的商标用于宣传,并在产品宣传中使用,构成严重违约。
三、许继昌龙公司不是许继电气公司的改制企业,与许继电气公司无关联,不当然享有使用许继电气公司涉案商标的权利。
四、许继昌龙公司非法使用许继电气公司涉案商标,不仅违反合同义务,又侵犯许继电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许继电气公司要求许继昌龙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并赔偿损失的理由正当,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许继电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许继昌龙公司停止使用“许继”和“XJ及图”商标,并给付许继电气公司合同到期后的商标使用费暂计8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实际支付至许继昌龙公司停止使用商标止);
2.判令许继昌龙公司支付非法使用“许继”和“XJ及图”商标的违约金300万元;
3.判令许继昌龙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许继电气公司是第1286242号“许继”、第1286243号“XJ及图”商标注册人,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电工仪表及仪器、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熔断器、断路器等等,目前均在有效期内。
许继昌龙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8日,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无功补偿与滤波装置,高、中压开关及开关柜、变压器、箱式变电站、低压开关柜(箱)、仪器、仪表、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许继昌龙公司与许继电气公司的经营范围有重合部分。
自2011年至2018年,许继电气公司、许继昌龙公司每年均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继电气公司授权许继昌龙公司使用第1286242号“许继”、第1286243号“XJ及图”商标;
许可使用期限均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到期终止;
商号许可使用费标准均是上年度销售收入的0.5%。
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使用费分别是116100元、132250元、136550元。
2018年合同第五条“侵权与保证”中主要约定:许继昌龙公司应当合理使用商标,不做侵害许继电气公司商标美誉度及利益的行为;
不能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明拥有目标注册商标;
不能擅自授权他人使用等等。
第六条“合同终止”中约定:本合同按3.2条款(即每年12月31日)规定的时间终止;
许可人有权根据需要随时终止本合同;
合同终止后,被许可方不得将目标商标用于宣传或销售、提供服务等活动中。
第七条“违约条款”中约定:被许可人延迟支付许可使用费的,每延迟一周,应向许可人支付许可使用费总额5%的违约金,并履行合同义务;
被许可人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应向许可人支付上年度销售收入30%且不低于300万元的违约金。
许继昌龙公司将案涉商标用于低压开关柜、低压配电箱、交流低压配电箱的生产中。
2018年合同到期后,许继电气公司拒绝再续签合同。
2019年8月5日,许继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帅向许昌市天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王帅在该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用电脑登录许继昌龙公司的官网,官网最上方许继昌龙公司企业名称前有一处与许继电气公司第1286243号“XJ及图”商标完全一致的标志。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数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应合法有效。
许继昌龙公司基于许继电气公司多次连续授权使用案涉商标。
2019年起,许继电气公司不再许可许继昌龙公司使用其商标,系许继电气公司的权利。
许继电气公司对其权利的处分应当得到尊重。
双方合同终止后,许继昌龙公司失去了继续使用第1286243号“XJ及图”商标的权利基础,故许继昌龙公司现在的使用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许继电气公司要求许继昌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鉴于许继昌龙公司经营的多个方面均使用“XJ及图”商标,一审法院考虑到许继昌龙公司办理停用的相关事务客观上需一定时间,酌情给予半年期限。
关于损失赔偿问题,许继电气公司未提供自身损失或许继昌龙公司销售收入证据,一审法院参考近几年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酌情确定许继昌龙公司按照14万元/年的标准赔偿许继电气公司损失直至实际停止使用案涉商标之日止。
关于许继电气公司要求许继昌龙公司赔偿违约金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仅笼统约定了违约金300万元,未明确约定该违约金条款适用的具体情形。
此外,考虑到双方的渊源,双方过去每年均签合同,合作关系良好,还存在先使用后签合同的惯例。
2018年合同到期后至本次诉讼前,许继电气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明确告知许继昌龙公司不再签订2019年合同,也未举证证明许继昌龙公司给其造成损失,因此,许继电气公司以许继昌龙公司非法使用诉争商标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3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许继昌龙公司辩称2019年其没有使用许继电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与事实不符,对其辩称不予采纳。
综上,许继电气公司部分诉讼请求成立,部分应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七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许继昌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的一百八十日之内停止使用第1286243号注册商标;二、许继昌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许继电气公司2019年12月31日前的损失14万元,此后按照14万元/年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直至被告实际停止使用第1286243号注册商标之日止;
三、驳回许继电气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40元,由许继电气公司负担15000元、许继昌龙公司负担16440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并征询各方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1.许继昌龙公司使用涉案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2.如构成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许继电气公司是第1286242号“许继”、第1286243号“XJ及图”的商标注册人,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目前均在有效期内,许继昌龙公司辩称许继电气公司起诉时已丧失第12862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无相反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许继昌龙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许继电气公司与许继昌龙公司自2011年至2018年每年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许继昌龙公司使用第1286242号“许继”、第1286243号“XJ及图”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合同消灭,权利义务终止。
按照2018年《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合同终止后,许继昌龙公司不得再将目标商标用于宣传或销售、提供服务等活动中。
许继电气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证明2019年8月5日,许继昌龙公司在其官网企业名称前使用与许继电气公司第1286243号“XJ及图”商标完全一致的标志。
无论该宣传网页是否为许继昌龙公司“在2019年以前有偿使用期间制作”或许继昌龙公司是否“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均不影响许继电气公司所诉许继昌龙公司侵权事实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许继电气公司举证许继昌龙公司侵权的证据是许昌市天平公证处所作(2019)豫许天证内民字第1932号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许继昌龙公司否认侵权事实仅单方陈述,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许继昌龙公司否认侵权事实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许继昌龙公司本案被诉行为不仅违反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又侵犯了许继电气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许继电气公司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请求许继昌龙公司停止使用许继电气公司第1286243号“XJ及图”商标并给付合同到期后的商标使用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参考双方商标许可使用费情况酌情确定按照14万元/年的赔偿标准确定责任并无不当。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许继昌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许昌许继昌龙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