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72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兴路**凯杰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1W。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大明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三和国际生态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5。
法定代表人:邬淼。
被告:邬淼,男,汉族,1993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大明盛世科技有限公司、邬淼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