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网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668号230室。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市樊城区鱼网网咖。
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52。
投资人:朱建康,该网咖负责人。
被执行:朱建康,男,汉族,1991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420621199106231856,住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4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网鱼科技有限公司与襄阳市樊城区鱼网网咖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执行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追加朱建康,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建康所有人轿车一台,因未扣押无法强制处置。
经再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已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