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19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科技创业园铭星北路**。
法定代表人:丁巧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乔民,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鹿邑县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西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孙培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婷婷,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华厦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建阳科技创业园华厦路**。
法定代表人:夏守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婷婷,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泓鑫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端东景国际名苑****509。
法定代表人:范雪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婷婷,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鹿邑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县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怀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卓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法定代表人:白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斌,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鹿邑县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厦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周口市泓鑫消防有限公司、鹿邑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卓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