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2民初6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平城区美亿烟酒商贸行,住所地大同市新开西二路**惠民西城**商铺。
经营者:潘连聚,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大同市新开西二路**惠民西城**商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平城区美亿烟酒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