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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灿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终7169号
案件名称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灿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灿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7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天佑创客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B。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灿发,男,汉族,1994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上诉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灿发侵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66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灿发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667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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