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57号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文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
法定代表人:袁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阳光成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A-C轴与17-21C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K。
法定代表人:陆德美,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阳光成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2035××××.5)一案,本院于4月13日立案。
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