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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石狮市稳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307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石狮市稳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石狮市稳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307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何晓旸,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稳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威斯登工业园**幢div> 法定代表人:王金健,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石狮市稳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5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审判长  林玮珊 审判员  董丽珠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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