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青青与义乌市弘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848号
案件名称李青青与义乌市弘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青青;义乌市弘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848号 原告:李青青,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弘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遗安******301(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DFN1J99。

法定代表人:吴佳。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李青青为与被告义乌市弘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青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青青撤回起诉处理。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