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848号 原告:李青青,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弘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遗安******301(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DFN1J99。
法定代表人:吴佳。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李青青为与被告义乌市弘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青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青青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