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43号原告: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五联队工业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E。
法定代表人:吴辉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欧莱贝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南大富社区大布头路**金动力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B。
法定代表人:王龙。
原告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欧莱贝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