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98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组织机构代码15194000-8。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市蜀山区子优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荷叶地街道天鹅湖路与茗香路交口湖东景园**,注册号340104600278188。
经营者:李雷。
被执行人:李雷,男,1992年8月1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蜀山区子优百货超市、李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市蜀山区子优百货超市、李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蜀山区子优百货超市、李雷银行存款人民币14753.65元[其中经济损失13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78.65元(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5月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95元、案件受理费28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