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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蒋俊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8463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蒋俊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蒋俊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10民初18463号之一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00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熙,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高行,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俊芝,女,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俊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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