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6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跬步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西环西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姚桂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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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海滨新村碧湾路碧湾大厦215-216 法定代表人:杜雪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跬步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跬步电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