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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陈行送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7民初268号
案件名称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陈行送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陈行送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268号 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茂路********。

法定代表人:毛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行送,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行送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行送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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