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268号 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茂路********。
法定代表人:毛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行送,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行送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行送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