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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江州区精彩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14民初16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江州区精彩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州区精彩宝岛眼镜店;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民初16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羽扬,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州区精彩宝岛眼镜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民权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OK。

经营者:赵伟军。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州区精彩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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