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16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观山湖虹依晨烟酒店(已注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贵阳世纪城**团商铺(三)****。
经营者:张献。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观山湖虹依晨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10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